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越来越高
谁是真正的企业法律顾问(上篇)
——兼议企业法律顾问任职、履职要求及与社会律师的协同
文:牛鸿(原创)
在企业里,很多人都知道有法律问题要找法律顾问。但是对于社会律师和公司法务来说,到底谁是真正的“企业法律顾问”?现实中很多人搞不清楚,或者认为只有外聘的社会律师才是法律顾问。而至于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法律顾问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很多人更是不明白。
一、“企业法律顾问”曾是特定的概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等一批资格取消后,国资系统事实上已将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资格条件调整为具有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原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资格。
很明显,在2014年8月之前,我国“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企业专职负责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那时,企业外聘的社会律师与企业签订的是“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者因某一专项事务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代理某一案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所以那时把外部社会律师称为“企业法律顾问”并不准确和贴切。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曾由司法部、人社部和国资委共同组织举行全国统一考试
二、新时期对“企业法律顾问”任职条件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5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中明确指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集团公司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加强对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该意见第十七条指出“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依据2014年8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其中明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取消后,国家将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统筹研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办法,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结合《2016意见》,则取得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者,仍然具有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号称“天下第一考”,难度很高,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的准入考试
由此可见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即具有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以及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人员才能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不过原未取得资格,但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岗位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职。而对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的新人,则要求具法律职业资格或原律师资格,否则只能担任辅助人员。这样高的任职要求,也是由企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复杂性所决定的。
总法律顾问则是经董事会决定聘任,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据某市国资委要求,总法律顾问应当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等条件。总法律顾问的选聘应优先考虑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选。
因此,大家平时口中常说的“法务”,并不都能称得上严格意义的“企业法律顾问”,如果要被称为“企业法律顾问”,通常必须持有法律类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应称为“企业法律顾问辅助人员”。
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考试难度(通过率目前约在13%左右,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大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既往通过率约30%以内),所以现在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实际上在提高。而对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更高,除了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及取得专业资格(优先条件)以外,还要懂政策、懂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工作经验丰富,有数年(如8年)以上的实务工作经验。
对于暂时没有取得资格的企业内部法律工作人员来说,一是要努力干好工作,用能力证明自己;二是要抓紧时间学习备考,争取早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为持证上岗的正式“企业法律顾问”。
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难度极大,以及某些企业对企业法律工作不够重视,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待遇较低等原因,为数不少的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没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或者虽然通过考试获得了资格证书后,但由于原企业没有在薪酬待遇和工作环境上作出相应的改善和调整,取得法律类资格证书的人员反而加速流向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工作条件更好的企业。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并可与社会律师进行身份转换
三、国有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
根据《2016意见》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并可与社会律师进行身份转换。
《2016意见》第二十条指出“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第二十二条明确公司律师的职责,“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公司律师的执业限制,即“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原律师执业资格。但是依据《2016意见》第二十六条,以下人员人员也可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016意见》第二十七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依照本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基于现在我国其他形式企业对法律工作专业化的要求也在增加,我国部分省市已开始试点在民营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如四川省、安徽省、上海市等。但从目前社会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司律师的申办需要一些手续,而企业没有律师事务所那样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证书才能开展业务工作的刚性要求,因此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申办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积极性不太高,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法律顾问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书。【未完待续,更多内容请关注“牛鸿说法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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