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查封房”,经灵武市法院干警斡旋帮助解封后,房主王某仍然拒绝过户房屋。近日,灵武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李某终于住上了“安心房”。
2021年6月,李某正在家看电视,灵武市法院执行干警忽然敲门,告知他所住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希望其配合法院执行。听到这,李某大脑一片空白,不知所措,自己买的房怎么就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2019年,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灵武市某小区的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支付20万元,剩余案款于房屋过户完毕后支付。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2019年8月,王某将房屋交付李某,李某催促王某过户时,意外得知这一消息。
执行干警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时,得知房屋已出售给李某,且由李某一直居住。为使案件尽快执结,也为保障善意第三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组织李某、王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李某将剩余10万元购房款交至法院账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王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李某付完购房款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李某,过户费用由自己承担。
李某付完款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将购买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受理案件后,灵武市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和双方陈述,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李某、王某均应严格按照该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某理应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不动产产权证办理至李某名下。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干警的督促和耐心释法明理下,王某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 (通讯员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