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买卖过户怎么处理,房子私下协议买卖不能过户有效吗

首页 > 房产 > 作者:YD1662023-05-05 00:18:42

一、基本案情

2010年,王某将自有房屋以23万元的价格卖给孟某。协议签订后,孟某付清了房款23万元,王某向孟某交付了房屋。

2016年3月,孟某与薛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孟某将上述房屋以33.2万元的价格卖给薛某。协议签订后,薛某付清了房款,孟某交付了房屋。

为了房屋方便过户,2016年6月,薛某经孟某介绍,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薛某,房价款为33.2万元,付款时间为2016年6月5日。

因王某暂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不能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下半年,案涉房屋可以过户。薛某多次要求王某过户,但王某不予配合。薛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过户。

二、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即薛某未能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王某和薛某签订的《房屋购买协议》无效,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交易一次就要缴纳一次税费

本案中,案涉房屋首先出卖给了孟某,后孟某将案涉房屋卖给了薛某,两次转让过程中,买受人均支付了购房款。因此,案涉房屋实际上交易了两次,依法应当缴纳两次税费。

薛某为了房屋过户的需要与王某签订《房屋购买协议》,约定由王某直接将房屋过户给薛某。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购买协议》,但双方并无买卖案涉房屋的合意,也没有实际交付购房款。签订《房屋购买协议》仅仅是为了方便过户,降低过户税费,故应当认定为恶意串通。

四、律师建议

对于连环买卖,一定要注意你的前手是否已经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建议购买时向房屋登记机关了解房屋的登记信息,了解房屋所有权人是谁,房屋是否设立了担保物权、居住权等,房屋是否有查封等信息,如果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信息与卖方信息不一致,请慎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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