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产项目建设期间,当地疫情较为严峻,被告(某地产公司)为保证施工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而阶段性停工,符合疫情防控的整体要求和人之常理,综合考虑疫情影响,酌情认定被告的交房时间顺延至2021 年9月30日,扣除停工天数后,被告逾期交房共计224天。
对于被告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因被告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案涉房屋属商业用途,丁某已于收房后实际出租,房租为8万元/年,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给丁某造成的损失即为丁某在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损失。双方均未提交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标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最后,法院依法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予以降低,按照房租标准上浮30%予以支持,经计算,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违约金63825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日照岚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