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要求买房人签订认购书,缴纳一定定金作为担保。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定金法则,如因买房人原因不能履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双方原因导致不能签署新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定金退还买房人: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不能履约的,则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说明的是,签订正式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会收取如意向金、订金等预收资金项目,但只有定金才有担保性质。预收资金是否为定金性质,需要根据认购书等协议内容来确定,如预收资金具有担保性质,则归为定金;否则归为其他意向金或订金等。对不具有担保性质的预收资金,如不能履约,一般退还给买房人。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