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输入“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本文作者:李佳琦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关于违章建筑的拆除一直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比较重视的,也是国家重点工作之一,那么目前来看违建房屋的拆除也是一件大事情,那么大家对于违建房屋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遇到被认定为违建房屋要如何处理。
一、认定标准1、占地不合法
这类房屋一般是占用的土地有问题,比如在基本农田上盖房,由于国家对基本农田管控很严格,毕竟我国是人口大国,粮食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全。因此基本农田是被明确禁止的“红线”,逾越这条“红线”所建设的建筑物,一定予以拆除,即使获得了行政机关审批具有建设许可的房屋,只要占用的土地是基本农田也会拆除,不过要是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因为行政机关的疏漏而获批建造的房屋,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背后的法理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出台后,所有的建房行为都需要进行审批,拥有建设许可才容许建造房屋。而在之前是不需要建设许可的。但是不能理解成《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所有没有审批的建设都是不违法的。在认定“违建”时不光看这一部法律,比如《城市规划法》,在还没出台《城乡规划法》时,违反《城市规划法》的也是“违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也会构成“违建’,如《消防法》规定建筑要有应急通道和配备消防设施,没有这些消防措施也有可能会被认定成“违建”。
二、违章建筑的认定程序违章建筑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要求,须经有权的行政部门经法定的程序认定后才能确认为违章建筑——从规划许可的角度应当由规划部门对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进行认定;从用地许可的角度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是否违法占地进行认定。
首先,城市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行立案。
其次,相关部门在立案后应进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对执法人员的资格、人数及如何取证均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前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且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协同执法;同时对违法建筑的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收集有关证据后还应当制作笔录。没有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是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
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该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之类的行政处罚都必须告知当事人其有权举行听证,对于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这样的重大行政处罚更应当告知申请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综上,当自家享有的房屋突然被认定为是违建房屋时,第一时间请不要惊慌,对比一下内容,看自家房屋到底是因何标准而被认定为违建,同时,在被认定为违建房屋时,是否履行了认定违建房屋所要的必要的严格法律程序。若是都没有的情况下,可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补偿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我们的主页左下方免费咨询,我们将为您带来最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