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陵法院民事审判庭王锋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某小区业主自收房后一直未入住,8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诉请业主支付物业费、卫生费、电梯费、暖气费、水费等共计2万余元,支付逾期未交费的违约金4万余元。庭审时,物业服务公司提交了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业主欠费明细表、催款通知单等证据。被告业主对8年未交物业费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其中部分费用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并且以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不知情、未实际居住房屋、物业维修房屋不善为由抗辩,不交物业费。
经过开庭审理后,王法官认为,一纸判决可以很快结案,但有可能激化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应当为双方提供一次庭后沟通的机会。经过王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将限期履行支付义务,实现纠纷解决、案结事了。
办案法官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包括:物业服务人为业主管理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和业主支付物业费两部分内容。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管理维护业主共有部分的建筑物,如维修小区的公共道路、检修照明设施、养护花草树木等;第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如禁止乱停车、乱扔垃圾、私搭乱建、侵占公共楼道等;第三、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夜间巡逻、定期检修公共电梯、及时清理危险物品等。
支付物业费是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业主不得以未实际居住、无需乘坐电梯、开发商未尽到保修义务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有权催告业主支付物业费,或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