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哪两种,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5-03 06:53:50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哪两种,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范本(1)

目前我国物业服务合同有两种: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以"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为界定:

(1)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他们之间签订的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就小区管理所签订的过渡性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在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公司前,这份协议对全体业主都是有约束力的。

现在很多业主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其实道理很简单。业主在购房时实质是买了两部分:一是专有部分,就是房产证上登记的部分,它由业主自己打理。另一部分则是公共部分,具体包括公共区域卫生、绿化和安保、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照明、二次供水及电梯维保等,它们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但在商品房刚刚交房时,业主通常都是零散的业主,所以交房初期无法及时召集业主大会来决定这部分公共区域物业服务事项及服务费用,而且物业的销售及业主的入住是持续的过程。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须的,因此,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只能暂时“剥夺”由业主自主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因为开发商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已经存在的最大业主,当然具有最大话语权,所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的后期,通过前法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与该物业公司先行签订《期物业管理合同》。

尽管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中,但业主必须接受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束。因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践中,按照有关规范和行业交易习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主动去了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如不认可其中条款,可以选择不买。所以,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就已经顺理成章地一并确认了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也就是说,在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作为最大业主的开发商已经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没有必要再跟小区单个业主签订所谓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事实上,物业公司在此期间确实也对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了维护,对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了管理,业主是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的直接、实际受益人,故在其进入小区房屋后,均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用。

但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购买物业后就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然而业主在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不能表达自己意志,所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能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此时,业主完全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业主可以提出整改,甚至解除合同。当大部分业主通过表决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后,与物业公司进行合同修改,或者另行选聘物业公司,签订新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会失效了,业主可以重新约定服务时间,并且形成真正的“物业服务合同”。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所以叫前期,就是因为物业公司主要提供的是在业主入住之前和入住初期的服务。一般来说,当小区业主收房入住满足一定条件时,就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同样无需再跟小区单个业主签订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

这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的是业主购买的共有部分,即小区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等,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满足的是小区不同业主的共性需求。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只适合与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开发商(前期)或小区业主委员会集体签订,而不适合与具有不同个性需求的小区单个业主签订。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物业公司已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服务,就该对物业公司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非常明确了,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与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依法依约享受有关物业服务,负担有关义务,当然包括按时保量支付物业费等。

不过,如果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与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损害业主利益的,除依法属于无效条款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可以依法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解除有关物业服务合同。

综上所述,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与业主大会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均依法对全体业主产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并为立法、司法所确认。因此,业主以没有和物业公司单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而拒缴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旦诉讼必败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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