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房产信息,父亲买房要写自己名字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5-08 08:54:01

父亲的房产信息,父亲买房要写自己名字(1)

伊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正在对继承权纠纷进行化解。 通讯员 阿合亚·托汗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古丽巴兰·王达森报道)“谢谢法官,我们以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过好我们的日子。”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微信群组视频中对承办法官不停地表示感谢。

2020年8月,原告阿某与叶某的父亲居某去世,去世时留下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未留遗嘱。

该房屋一直由被告依某(原告的继母)居住。居某去世后,原告阿某与叶某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亲与生母生前共同修建的,父亲居某健在时,继母依某对父亲也有言语辱骂等行为,故继母依某对该房屋无继承权,请求伊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归属两个原告。被告依某拒绝分割。

8月20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有关部门了解农村不动产信息采集的情况,并通知被继承人居某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该案通过诉前调解、庭中调解及庭后做双方工作,原被告双方仍对该遗产归属各执一词,达不成一致意见。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原被告对法律不太了解。于是,承办法官结合具体案情,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并倾听双方的倾诉,劝说双方换位思考。经过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地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原告阿某与叶某拥有该住房50%份额,剩余50%份额由被告依某所有,被继承人居某的父母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继母只要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就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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