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为了让孙子能够上优质的小学,爷爷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且将房子的产权登记在儿媳妇名下。但之后,爷爷和儿子、儿媳关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那么,这套房子的产权,究竟能否要得回来?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
爷爷买房给孙子上学
关系破裂后儿媳不愿共同还款
由于儿子、儿媳经济收入少,无法独立购房,为了让孙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家住厦门的陈大爷用自己的房屋拆迁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且将51%的产权登记在儿媳名下。
现陈大爷与儿子、儿媳关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认为前述51%产权的对应购房款是其出借给儿子、儿媳,请求法院判决其儿子、儿媳共同偿还借款。
对于陈大爷的诉求,他的儿子无异议,但儿媳却主张,之前双方没有签订借条等借款合同,并不存在借款关系,陈大爷买房是其基于自愿和对孙子及缺乏经济收入的儿子、儿媳的照顾。“如果当初知道是借款而需要偿还,面对将近200万的巨额债务,我绝对不会同意共同购房。”儿媳说,她现在也和丈夫关系破裂,单独一人带小孩生活,如判决其偿还借款,生活将难以为继。
属于大家庭共有财产纠纷
产权归还给爷爷
一审判决认为,陈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各方达成过借款合意,但其儿子、儿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对二人的赠与,不应将父母的购房出资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赠与。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因此,应当认定陈大爷购房总支出271万元的51%是给其儿子、儿媳的资金出借,其儿子、儿媳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上述判决,陈大爷的儿媳妇并不接受,并上诉到厦门中院。经厦门中院二审进一步调查后,法官分析认为,其儿媳持有51%产权的目的是挂名学区房以供小孩上学之用,不是当事人对该房产所有权份额的最终划分,难以认定各方存在借款一致真实意思,当事人纠纷的实质更接近于传统大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考虑到其儿子、儿媳缺乏支付能力,以协商通过将其儿媳持有的相应房产份额确认还给陈大爷的方式,妥善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耐心说理和劝导下,各方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了结纠纷,即各方确认案涉房产的实际购买及所有人为陈大爷,其拥有100%的产权,其儿子、儿媳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同时考虑到其儿媳一人带小孩的困难,陈大爷同意过户后支付10万元作为其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