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需设计室内喷淋系统吗,住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3-05-20 01:47:44

住宅楼需设计室内喷淋系统吗,住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1)

1月22日,据昆明规划建设微信公号发布信息显示:针对近期市民反映的西山区大商汇新希望观澜汇小区12栋住宅户内设置喷淋一事,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安排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派人到现场调查。从实地调查的情况看,该项目消防管道安装及设置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该项目是超高层住宅,对于超高层楼房的消防管道安装,国家有着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3.3条及条文解释之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建筑,

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

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以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住宅楼需设计室内喷淋系统吗,住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2)

针对业主反映室内部分消防管道会影响空间使用问题。该则信息回应称:

从实际调查来看,该栋住宅套内消防管设计标高为2.6米,其中玄关、厨房、卫生间设置直立型喷头,其他房间设置边墙型喷头;

建设单位考虑业主后期装修吊顶后喷头应露出吊顶,业主装修时自行改造困难且会对消防水系统产生影响,验收后将直立式喷头改为下垂型喷头。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从现场局部净高及局部净高的面积经测量来看,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16-2014第5.5.2条要求。

此外,连接喷头与支管的短管有长度预留,喷头高度可根据业主装修要求调整,可增加净高高度。

从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该项目消防设施设置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达到验收要求

考虑到业主实际需求,市住建局已建议开发商在满足消防规定的条件下,可对室内消防管道进行适当优化

业主若有其他异议,可根据房屋销售合同向建设单位协商维权。若协商不成,建议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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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昆明市西山区新希望·观澜汇小区组织业主接房,但12栋业主们发现自家每一个房间的天花板上都安装了消防管道,有的沿着天花板边沿安装、有的布满房间房顶,管道有粗有细、有高有低。由于多数业主无法接受使用空间被大量占用,拒绝接房,并希望开发商能够积极整改。

业主认为,消防入户是为了大家的安全,并无不妥,但如此不合理的设置,大量占用了业主的使用空间,影响了使用感受。

截至1月22日,多位业主表示,关于问题如何解决,依旧未接到开发商的答复。

住宅楼需设计室内喷淋系统吗,住宅设置自动喷淋系统(4)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云南金智律师事务所刘竹峥律师。

她表示,我国的《建筑防火规范要求》规定: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安装方式,在《建筑防火规范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文件中均有规定。

那么,开发商在售房之时,对于超高层楼栋的消防入户事宜,是否需要做到明确提示并告知业主?

如果要明确提示,应该在那些地方设置提示?

告知业主时,是否应该在样板间、购房合同、平面图上等地标注?

刘竹峥:

作为开发商,对这种严重影响买房人作出购买决定的事项肯定是需要进行充分告知和提示的,除了在销售场所显眼位置摆放内容无歧义的告示牌、还应对置业顾问进行培训,在销售此类房屋时应对意向客户进行充分说明。

另外,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几乎都是格式条款,因此应当在合同中采取增设补充条款、加粗字体等方式进行提示。

对于样板间,如果不愿意安装消防管道,那也应当在入户门等参观者的必经之处设置提示牌,明示实际交房时会有消防管道入户等与展示场景不符的情况。

开发商认为小区消防管道及相关设备设计及安装均符合国家规范,并已通过政府专项验收,且“业主的个性化诉求需在接房后委托有资质的消防单位进行处理”。小区内拒绝接房的业主能定义为“业主的个性化诉求”么?

刘竹峥:

在正常情况下,开发商既要遵守建筑防火规范又要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规范本身并不冲突,只是保障面不同。

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选择牺牲住户利益,所谓户内消防管道的安装通过相关验收,并不是开发商违约交付的理由。大量悬空安置的管道,实际已经分割了室内空间,即使通过装修包裹处理,也会使可使用的空间被大大压缩,房主的居住权益直接受损。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业主目前需要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竹峥:

这样的管道入户程度,普通人大都无法接受,开发商为了销售房屋,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况,所交付的房屋无法满足业主签订合同时对使用空间、使用面积、居住舒适度等方面的预期,属于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业主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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