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登海 北京报道
7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的房产税实施细则提到,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
该消息披露后,引起了外界广泛的关注,部分网友将其理解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陕西省就出台了相同的政策文件,只不过,2017年的政策文件有效期为5年,此次政策应该是2017年文件失效后重新印发。
五类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7月20日,陕西省政府网站公布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份文件,其中,《细则》明确了陕西省房产税征收范围、计算方式、免征类型等内容。
在征收范围方面,《细则》明确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细则》还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房产税由谁来承缴?《细则》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政策还规定五类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政策延续
事实上,早在2017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就发布了相同的政策。
记者详细对比两份政策文件内容发现,除去个别条款表述略有不同外,其余内容条款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只不过,2017年的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此次政策,应该是2017年文件失效后重新印发。
记者了解到,2017年,陕西省政府发布政策后,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被外界解读为陕西省即将开征房地产税,并视其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又一个重大信号。
当时,陕西省财政厅通过媒体解读称,陕西省出台的房产税实施细则,是陕西省根据早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并非出台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仍旧提出,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今年一季度,陕西省就对受疫情影响缴税困难的纳税人,免征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编辑:王金龙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