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一天一个样,不停的上涨,就会出现很多卖房子的人,觉得自己房子卖低了,就反悔不想卖了。法律微言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例子。
一、具体案件情况: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但对方拒不履行,执行庭以无执行内容拒绝受理。买方将剩余尾款提存后,向法院起诉变更登记,可以得到支持吗?
是否会出现对方不配合办理,不受领尾款,房款被上缴国家,买方也无法取得到房子的情况?
目前最担心的就是提存之后鸡飞蛋打,既没得到房子,又拿不回自己的钱!
二、法律微言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回答一下:
1.继续履行合同是“行为执行”,是有执行内容的,我问了好几个我的同学和同事,这种情况下应该执行,不能以“无执行内容”为由拒绝;
2.根据“一事不二理”原则,你后起诉的“变更登记”诉讼请求,与前面起诉“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本质的区别,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重复起诉;
3.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尾款进行提存,同时可以设置对方提取条件,不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就不能提取尾款;提存五年后,无人领取,提纯物上交国家。
4.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的执行,对这种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是可以执行的,完全可以通过间接执行的方法,通过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强制支付迟延履行金等手段,促使其自动完成义务行为。也可以通过暂收卖房尾款,强制变更房屋登记的手段执行完毕。
5.如果法院执行庭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依据和理由:
1.关于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重复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关于提存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3.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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