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业主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736元。
李某为华田小区业主,华容县都管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管物业)系华田小区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李某认为都管物业进驻小区进行物业服务没有通过业主同意,不属于合法进驻,且都管物业的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以一直拒交物业费。都管物业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736元以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都管物业与华田小区开发商华容德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喜置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都管物业依合同开始对华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华容县物业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12月作出《关于华容县都管物业有限公司进驻华田小区的通知》,都管物业将德喜置业委托其对华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在华田小区宣传栏等处进行了告示。自都管物业进驻华田小区开始物业管理服务后,经多次催交,李某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都管物业与德喜置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田家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华容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均对都管物业进驻华田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进行了确认,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李某具有约束力。李某辩称都管物业不属于合法进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都管物业为李某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李某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法院对都管物业主张的要求李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辩称都管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不属于不交纳物业费的法定理由,故法院对李某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都管物业主张的利息,因李某欠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系在都管物业服务期间,其与李某缺乏沟通,导致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并非单方原因造成,且合同中也未明确载明逾期交物业服务费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华容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2022年立案100多起,很多被告业主也和该案中李某一样,以物业在安保、保洁等方面服务质量存在瑕疵为由,用拒绝交纳物业费来企望物业提高服务质量,然后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物业胜诉,业主被判决应及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官提醒,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不能简单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达目的,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只有业主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未提供服务或者未提供某项服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物业公司对此项服务根本违约,业主拒交物业费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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