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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凯诺律师事务所已成立九年,九年中,凯诺律师们接到过各式各样的咨询,其中,听到最多的便是被征收人问:“我们家房子被征收了,我能获得多少补偿款”?今天,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杨小燕便给大家讲一讲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到底如何补偿。
首先,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整个征收补偿应当遵循保障民主,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的原则,通常,对征收的房屋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对于积极配合征收补偿工作的被征收人,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及奖励。
那么,对于房屋的价值该如何认定呢?为了更加公平的认定房屋价值,我们国家规定了房屋评估机制,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如果协商不成,则采取多数选定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最终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确定后,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现阶段,法律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当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是市场比较法,以房屋周边的房价作为参考。当评估报告作出后,如果对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对房屋评估报告无异议,则以该房屋评估报告为准。
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这都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被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由政府部门提供产权置换的房屋,并同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置换房屋之间的差价。
由于地区差异,全国各个地区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因此,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应当咨询当地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就补偿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补偿标准并非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后,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杨小燕提醒您,在签订补偿协议前,一定要看清补偿协议的内容,切忌盲目签字,在一些地方,可能会存在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要求被征收人签字,那么,这个时候您就得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补偿问题不清楚,一定要提前咨询律师,避免贻误最佳的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