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与出卖人,为确保各方权利义务,都会签订书面合同,以免一方反悔或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出卖人否认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又该如何维权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依据法律条例以及案件处理经验,整理了无书面文本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确认原则,供大家参考。
一、常见合同分类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而与之相反,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二、无书面文本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双方当事人的交易即使没有书面文本,但根据已知事实可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相应合同关系存在的,也应当对当事人依据合同取得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
在没有书面文本作为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存无主要依据当事人的陈述,而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则需要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对比甄别、去伪存真,结合物的占有使用状态以及相应的社会事件等其他客观事实,判断哪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哪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诚实守信的,从而确认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存无。
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书面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当事人的陈述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事实予以印证是其陈述能否被采信的关键性特质。
三、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提交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是否交付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等相关证据,并对未签书面协议作出合理陈述,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