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出售的时候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但是,如果您的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一方因什么原因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均会面临合同无效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过户,除非购买者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否则同样面临风险。
PART 1
案例回顾
周女士与张先生是一对夫妻,两人在2008年通过贷款的方式购置了一套房产。2014年下半年,张先生告知周女士,欲将夫妻俩购置的房子出租给杨先生与辛女士,尽管周女士极力反对,但张先生还是执意将房产出租。
2020年,周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俩于2008年购置的房产归周女士拥有,同时该房屋的贷款由周女士偿还。
在办理离婚之后,周女士向杨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绝,而此时周女士才得知,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早已将该房产以550万的价格出售给杨先生和辛女士。周女士认为,该房屋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并且张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权出售房屋。
周女士在与杨先生和辛女士经过多次协商无果,随即周女士将自己的前夫张先生、房产购买方杨先生、辛女士诉至法院。
PART 2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为了证实周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属于低于成本价交易,在起诉时周女士可以就房屋的价格,申请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在起诉之后,如果杨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先生、周女士就购买房屋达成口头约定的情况下,该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张先生与杨先生、辛女士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利益。
但是,值得注意的事,该案属侵犯特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系相对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法院依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对涉案合同效力进行了审查,但是若周女士主张杨先生和辛女士返还房屋还有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