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女方起诉离婚要求房贷补偿,要如何举证?需要提供房产证和还房贷的银行流水吗?不知道男方的房产具体信息,只知道他外地有房子,要怎么提供房产证据?男方还房贷的银行和银行卡号,也不清楚,怎么获得还贷的银行流水证据?如男方慌称没有房子,还能要求房贷补偿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民事离婚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女方要主张房贷补偿,需要提供房产证,贷款合同,还贷银行流水。
女方要主张分割男方名下的房贷和增值,必须提供房产登记档案,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银行还贷流水。如果女方手里没有的,可以申请法院和律师协助调查。
只有提供了 以上资料之后,法院才能查明房产和还贷事实,然后进行处理分割。
如果女方不能提供的, 法院是无法处理的。
二、如果女方不知道男方的房屋地址,可以聘请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然后去房屋所在省市的不动产交易中心,根据男方身份证查询名下全部房产信息的,还可以调取房屋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的,同时产权登记上也有对应抵押银行信息的。
有了房产档案,购买合同,就可以进行分割 了。
三、如果不清楚男方还贷账号,和银行流水,可以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卡,然后找到对应的房贷账户,调取银行流水,就知道具体婚后还贷金额了。
另外从男方征信报告上也可以看到贷款银行和账号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规定,男方婚前购房贷款的,房产产权一般归男方,但是婚后还贷和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要给女方补偿的。
钟涛律师认为,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前购买,但是婚后有归还贷款,无论是个人还贷,还是夫妻还贷,此房屋在法律实际上都倾向于认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金额总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资金对应的婚后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就此部分财产夫妻有权分割,由取得产权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提供折价款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以】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在法律上来说,可以是一种建议的意思,不是命令,必须尊守。也即是说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法律上倾向于判决首付款出资方拥有产权,但法官也可以判决产权归夫妻双方,或者归首付款未出资方所有。
【婚后还贷增值补偿计算】 关于补偿的数额,应当考虑房屋购买时的价款、首付款及其在购房全款中的比例、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当事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含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尚未偿还的贷款及利息的数额。实践中,法院采取计算公式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区别就在于,婚前首付款的增值是否算共同财产?是按照购买合同上的原始价格,还是按照结婚时房屋价格: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页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2、《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分割如何补偿计算等》,浙江省婚姻法研究会微信公众号,2018年8月8日微信推文(该方法得到了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支持,此公式的核心在于婚前房产的增值应与婚后一方无关。)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结婚时房屋价值 共同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价值×50%
五、夫妻离婚,但是离婚时已经签订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但是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子,在离婚诉讼中怎么分配?钟涛律师解答,从法院判决来说,有2种可能的处理方式。
1、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说,没有房产证,产权没有确定,法院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暂时不予处理,或者先给一方使用,共同使用,等待日后取得房产证以后再起诉解决分割问题。
这种处理方式最保守,不违法,不少法官选择这么做,他们也省事。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还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如果房屋已经签订预售合同,或者买卖合同的,房产证没有办理,法官可以按照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分割,判决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一方,给予另一方折价款补偿,日后凭借判决书就可以单方过户办理产权证到一个人名下。
“法院通常判决《预售合同》该合同所涉房屋项下的权利由一方享有,义务由一方承担,该合同所涉房屋项下剩余银行贷款由一方负责清偿,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补偿款XXX万元”。
这种处理方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 产权没有不直接处理,但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法院是可以直接处理的,变通的方式进行房屋分割。已经有不少法院类似判例的。
总之吧,通过法院,可以调查很多信息的,如果男方确实有房,即使在外地,也是可以查询到了,具体可以找钟涛律师处理。我们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