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姑姑的房子还能要吗,安家徐姑姑的房子能要回来不

首页 > 房产装修 > 作者:YD1662024-01-01 02:04:18

观点律师: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王丽律师

编辑:赵艺慧

徐姑姑的房子还能要吗,安家徐姑姑的房子能要回来不(1)

​最近,《安家》的播出引发热议,棱角分明的房似锦、深藏不露的“徐姑姑”、幽默风趣的“老油条”、时尚善良的“壁橱公主”等人物的塑造和有内容有温情的买房故事引发人们思考。

该剧不仅仅体现职场规则、人情世故,更从道德和法律剖析社会的问题,比如,在近期更新的电视中,徐姑姑找到前妻张乘乘,想要要回其婚前属于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

起初徐文昌与张乘乘为了在上海多买一套房,所以假离婚。但是二人依旧住在一起并且周围同事家人都知道二人假离婚,但是徐文昌发现张乘乘出轨,于是假离婚变成真离婚。离婚的时候徐文昌将全部财产给了张乘乘,然而没过多久,张乘乘*了,孩子却不是徐文昌的。

此时,徐文昌约见了张乘乘,想要重新划分财产。他提出,想要拿回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子,理由是离婚是因为张乘乘出轨,并且二人离婚未满一年,可以重新分割财产。

徐姑姑的房子还能要吗,安家徐姑姑的房子能要回来不(2)

法律分析:

那么,法律上,二人假离婚的行为如何认定?

从法律意义上分析,“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愿,但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协商解除离婚关系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类似剧中徐文昌与张乘乘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等目的而采取“假离婚”的方式。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规定,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当时,都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办理的离婚手续,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在法律上已经消灭。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假离婚”对于身份关系而言,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登记公示后,法律意义上,双方即已解除婚姻关系。所以,从法律角度分析,剧中徐文昌与张乘乘领取离婚证后,双方很可能就不具有婚姻关系了。

此案假离婚期间张乘乘“出轨”行为如何定性?

通常,社会生活中对“出轨”的认定一般指夫妻一方做出身体或精神上的背叛,如果是恋爱中的双方则更多被认为是“脚踩两只船”“劈腿”等等。如上述分析,即便是“假离婚”,但从法律角度分析,徐文昌与张乘乘却是真没有婚姻关系了。所以,可以理解为两人都是单身状态,双方不再受《婚姻法》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义务的约束。从这个角度分析,可能无法认定张乘乘属于婚内“出轨”。

徐姑姑的房子还能要吗,安家徐姑姑的房子能要回来不(3)

徐文昌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子?理由?

双方虽然“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徐文昌能否要回自己的房子?主要取决于法律上对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内容属于法律上夫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约定,亦应当受我国《民法总则》调整。

若徐文昌与张乘乘离婚协议中约定徐文昌婚前的个人房产归张乘乘所有,但徐文昌放弃其婚前房产所有权是为了达到双方符合限购政策另行购买房屋的目的而与张乘乘通谋作假,分割方案也不符合常理,并不是徐文昌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虚假的意思表示,如双方办理“离婚”后依然以配偶名义共同生活、以配偶身份购买各种物品、双方符合购房资格后即很快购买了房屋以达到其“假离婚”的目的、邻居亦能证明等等双方相关行为内容及时间节点均表明房产分割内容系双方通谋作假并非内心真意。

那么,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以及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房产的内容约定并不是徐文昌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一旦该内容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徐文昌极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婚前房产。

徐姑姑的房子还能要吗,安家徐姑姑的房子能要回来不(4)

王丽律师

律师点评:

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假离婚”最终弄假成真的,不但解除了婚姻关系,房产也往往因为缺乏证据或其他原因无法追回。所以,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假离婚”,假离婚及对应离婚协议的效力需要结合相关案件背景、证据及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含极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律师提示:假离婚,需谨慎!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