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农村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与农村户口密切挂钩的,没有了村集体的户口,就失去了使用土地的根基。比如,农村承包地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制度,那么,如果老家什么人都没有了,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了;户口不在农村,即便还有老房子,但是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就由永久变成临时(宅基地上的房子倒塌或拆除为限),等等。
当然,以上所说的政策和法律是个普遍性的约束。近年来,为鼓励推动城镇化,国家在农民进城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更多的鼓励与兜底性政策安排,目前,对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员,在农村土地使用权上,做出了更加人性化的制度安排。
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是这样变迁的01、2003年发布实施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02、国务院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入户的条件”。
03、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04、2018年修订的《土地承包法》,已经删除原来第二十六条的有关承包土地交回原发包方的条款。
经过以上的政策调整进一步梳理,我们发现,对于农村户口迁移到城市后,其实在有些情况下,还是能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如果你是在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2003年),将户口迁出农村的,那么,你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包括耕地的承包权和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如果通过继承方式获得老宅,房屋的财产权归你,宅基地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可以登记到你的名下使用,但是属于临时使用权,你不得翻建重建,房子一旦被拆除或失去居住功能,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
第二、如果你是在2003年后(含)至2014年之前,因为入学、参军、就业等,而将户口迁出农村的,其中,迁入设区的市的,那么就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迁入县城等小城镇的,是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三、如果你的户口是2014年后才迁出的,那么,你只要没有办理自愿有偿退出手续的,仍然拥有与原村集体其他成员相同的权益。如果已经办理了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就不能再拥有土地使用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