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位在酒店餐饮部工作的阿姨,将顾客吃剩的饭菜打包带回家,然后被酒店以偷窃为由辞退。虽然大家都说阿姨很冤,但是酒店还是出于食品安全和名声方面的考虑,坚持辞退了阿姨。
那么,如果后厨员工拿走了餐厅的西红柿,这种行为该不该被惩罚,甚至开除呢?
事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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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酒店当了5年面点师的小张在一次上夜班的时候,看到厨房的西红柿还有剩余,因为听说吃西红柿可以减肥,想着西红柿也便宜,就拿了一些放在自己的电动车框中,准备回家。
不料还没出酒店门口,就被酒店保安部门发现了,被留了下来问西红柿的来历。小张便告诉保安部门,这是我从厨房拿回去,准备减肥吃的。
然后,小张做了笔录,并在酒店的员工犯规通知上签字确认“上班时拿单位西红柿4斤,这是违反员工手册”。
酒店《员工手册》的第32条规定,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构成严重违纪,第一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第二天,小张就被酒店以违反《员工手册》第32条规定,犯了偷盗行为被炒了鱿鱼。
双方就此事发生劳动争议,小张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4000元,及未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
小张认为:
自己是为了减肥才拿这些西红柿走的,而且4斤西红柿也就几块钱,而且还没出酒店就被发现了,这个只能算是一般违纪行为,不能算是偷盗。
酒店方认为:
小张在明知酒店规定的情况下,还偷拿西红柿,这个将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的“偷窃公司财物”,西红柿是不能以其价值来衡量的,所以坚决不姑息这样的行为。
最后,酒店方还是炒掉了小张。
小张不服,告到北京的法院申诉要求进行劳动补偿。然而,一审、二审小张都败诉了,最后事情闹到了高院。
那么问题来了,虽然小张是违反了酒店规定,但是有厨友说,酒店也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啊。
对于此事,大家议论纷纷,有说应该炒掉的,也有不赞同的。
赞同派
@朱利红
这也许并不是他第一次偷拿 如果这次发现了不予辞退 下次就有可能偷拿别的 且其他员工也会效仿 所以必须要辞退 而且要向全店员工告知此时 以起到警示的目的!
@扬帆
不拿酒店一针一线,确实对某些人来说很难。这次是四斤西红柿,下次是多少珍贵菜品?不管是不是*鸡儆猴,酒店的做法是对的。那位厨师不要仗着老油条就太把酒店当自己“家”了
@Tina
这个是品行问题,私自将酒店财物带回家就是偷盗行为,坚决不能姑息。他自己也说了,西红柿也就几块钱,想吃完全可以自己去买,并且酒店在入职的时候早就将员工手册给到个人,要求员工仔细阅读的,小张这是明知故犯!
@空谷幽兰
我作为一个资深餐饮人!对于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后厨管理是重点,从厨师长和采购部门自身做起!一个对酒店负责任的厨师长后厨司长很重要!食品质量安全包括用量标准.损耗及浪费,都有严格的标准!厨师偷走一根葱,哪怕是残损品,都是不允许的,那是酒店企业财产,偷拿性质更不良!如果酒店负责任或责任人准许残次品食材可以作为员工福利,那么,也得经过同意
@范涛涛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么不服还不是因为“拿”的东西价值比较低吗?本质上还不就是偷窃吗?今天拿四斤西红柿,明天可能是四斤肉,后天就可能是四斤鲍鱼龙虾。小时候在爸妈口袋里“拿钱”,被狠狠的打了一顿,所以今后就再不会不经允许拿别人的东西了。
@糖糖姜
这个员工也真够不要脸的 还跑到北京高院申诉
不认同派
@周万顺
厨师不偷,五谷不收。酒店大把这样的员工
@蒙面大侠
去特码的,吃你几个西红柿怎么了
@挚爱 笑
都说没规矩不成方圆 但律法不外人情 就此件事说 小张在此店以工作五年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 此事或有另种方法圆满解决
@越狱的煎饼
看完楼上我笑了。试问做过厨房的谁敢说自己没偷吃过?
@哑巴
人性化管理,看表现在受用!
@wuli
估计人缘不怎么样,领导也不喜欢他,早就想开除他,他还拿的明目张胆,给酒店一个开除他的理由。虽然偷窃公司物品是坚决禁止的,但是我感觉真的是被人算计了,*鸡给猴看了。
出谋划策派
@冰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