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金不足时,合资购房成为不少家庭的选择。但合资购房也存在风险,若事先约定不明,在时过境迁、物是人非之后更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姐弟合资购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后因弟弟离婚,房产被法院判为姐姐、弟弟和弟弟前妻三人按份共有。然而多年以后,姐姐又将前弟媳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应份额的房贷……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娟原是夫妻,婚后不久,小明与姐姐阿穗看中了广州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遂约定合资购房。二人支付了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贷款合同》约定,小明和阿穗向银行贷款24万元,贷款期限为22年,月供金额为1460元,每月从姐姐阿穗的银行账户内自动扣款。
买房后的第六年,小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小娟小明二人离婚。
离婚后不久,小娟又将小明及阿穗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最终,法院根据案涉房产的出资情况,以及购房时小明的婚姻状况,判决案涉房屋由姐姐阿穗享有64.32%产权,小明和小娟各享有17.84%的产权。判决生效后,各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现阿穗将小娟诉至法院。阿穗认为,案涉房产是她与弟弟小明合资购买的,购房贷款也应由她与弟弟小明共同偿还,但弟弟从未支付过。如今小娟根据法院判决获得了弟弟小明原35.68%房产份额的一半,那小娟也理应与小明共同分担房贷份额的一半。据此,阿穗将小娟诉至法院,要求小娟支付银行贷款6.2万余元。
小娟辩称,案涉房屋在她与小明离婚前就已提前还贷,还清全部房贷。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阿穗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张翼
小明和小娟离婚之后,在案涉房产如何分割的纠纷中,法院根据姐弟二人的出资比例,判决阿穗与小明所占房产份额分别为64.32%和35.68%。又鉴于小明贷款买房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其房产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小明和小娟离婚后法院判决二人各占一半,即每人享有案涉房产17.84%的产权份额。
表面上看房屋最终属于阿穗、小明、小娟三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但其实三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律依据却不相同:阿穗和小明属于共同出资人之间基于共同出资买房形成的共有法律关系;小娟和小明则属于出资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关系。小明与阿穗、小娟分别之间形成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阿穗与小娟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阿穗直接起诉“前弟媳”小娟偿还银行贷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阿穗的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类似合资购房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事前约定不明或证据保留不全,就容易在事后产生纠纷。法官提醒,共同出资买房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提前约定好各方出资比例,明确各自所占份额,保留资金往来凭证等证据,通过事前有效防范,尽可能避免矛盾纠纷发生。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