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洪树涌 胡莎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双11大促即将来临,众多网友早已被双11预热优惠活动裹挟进盲目的消费潮流中。网友们凭借自认为高超的搜商与强大的经济理性,提前参与各种优惠券、满减券、折扣价等优惠活动,追逐各类性价比颇高的消费商品或服务,此种行为俗称“薅羊毛”。
在这场即将拉开帷幕的全民疯狂“薅羊毛”活动中,我们作为刑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刑事辩护律师,敏锐地觉察到该活动肯定会出现各种手法复杂、形态各异的网络恶意“薅羊毛”犯罪活动。网络恶意“薅羊毛”是日常流行网络用语,指反复多次、多人利用网络商店、共享平台等网络平台的交易漏洞、技术漏洞、优惠便民活动等等,借助网络,以低成本或零成本,快速获取网络商店或网络平台财物的投机取巧之行为。网络恶意“薅羊毛”手法多样复杂,不同手法的“薅羊毛”,其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分别可能触犯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聚众哄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刑法规范禁令,进而遭受刑事处罚。
一、“恶意拖欠网约车平台的车费”案涉及到的诈骗罪及其惩罚
众所周知,搭乘网约车、骑行共享单车的行程结束后,可以延期支付。而有人“机智过人”,认为这是网络平台有意为之的交易漏洞,籍此有羊毛可以薅,于是在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用他人手机号码大量注册网约车账号,通过用这些账号刷单,为他人提供网约车搭乘服务,他人绕过网约车平台将车费转给行为人,而行为人不支付网约车平台的车费,司机的车费由网约车平台垫付给司机,行为人以此牟利。这是利用搭乘网约车到目的地下车后可以延期支付车费的优惠便民政策,大量恶意拖欠网约车平台的车费,快速获取财物的投机行为。更有甚者既利用刷单软件为他人提供账户搭乘网约车收取车费,又当司机收取网约车公司垫付的车费,而行为人利用延期支付的政策,不支付车费,两头赢利。对于此种“恶意拖欠网约车平台的车费”案,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定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最终量刑要根据诈骗金额来决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由该案可知,网络恶意“薅羊毛”的行为危害性极大,但众多网友并未认识到这种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时自己会多买几个手机号码,多次注册同一个网约车平台,帮朋友在手机上叫车,或者用一个手机号码注册各种不同的网约车平台,以获取首单减免、新客户优惠券、延期支付等政策福利,认为这只是在各种网络平台上进行有选择性的、理性的消费或购买服务,免费或低价即可换取实惠的商品或者性价比较高的服务,认为这是一种精打细算、自给自足的生活,并乐在其中。但是这些个体的行为,如果汇聚起来,就给真正的网约车司机带来了网约车平台拖欠司机车费的问题,因为网约车平台认为司机涉及到刷单,消费者不支付车费,网约车也不再垫资,这导致网约车行业的正常发展严重受阻。
另外,“恶意拖欠网约车平台的车费”案会涉及刷单,而刷单会涉及非法获取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诈骗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
除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外,还可能成立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例如以黄某龙为首的犯罪团伙,大批量购买手机号码注册滴滴账号,通过远程操控、多次刷单、“养号”升级,用虚假账号为行程较远、车费较高的用户叫车,绕过平台私下收费,并恶意拖欠平台所垫付车费的犯罪手段。期间,生成的黑账号未支付订单达200余笔,骗取平台垫付资金达2万余元。而其中的远程操控和刷单行为,涉及到获取网约车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