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丧失父母的孩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被收养,那么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以及送养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需满足的条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
2、亲生父母(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应当共同协商送养,协商不一致的不能送养。
3、在亲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其相应地丧失收养同意权,可以由另一方单方决定送养。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满足的条件:
1、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
(1)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未成年人父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情形;
(3)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父母均处于生存状态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种情形。
2、需经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未被确定为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无权决定送养未成年人。
三、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时需满足的条件:
1、应当经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父母双亡的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若监护人送养孤儿时,应当征得他们的同意,各抚养义务人(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均同意送养时,监护人才可将孤儿送养。
2、若法定抚养义务人有一人不同意送养的,监护人均不得送养,监护人需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需满足的条件: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只能送养由其收留的两类未成年人:
1、无法查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2、父母死亡或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