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0年7月1日晚7时许,因其与同学小张发生口角,遂情绪激动用小刀将被害人小张砍伤。经农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小张体表创口构成轻伤二级。
经过社会调查,王某从小父母离异,父亲常年在外打工,王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家境并不富裕,王某平时很孝顺。就是因为没有正确处理和同学之间的矛盾,冲动之下,触犯了法律。发生这件事以后,王某也从学校辍学了。王某深深为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悔恨,但是法不容情,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都要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由于王某属于未成年人,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我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小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4 000元。
案例二:
7岁小李,因为有一颗爱慕虚荣的心,羡慕同班同学新买的球鞋,但其家庭经济困难,其就打起了歪心思。一天下课课间,看见本班一名男同学从其身边路过,但心生歹念,想试图从男同学手里要些钱款,随男同学进入厕所后捂嘴并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要挟给钱,后因保洁人员进入而未得逞,小李随后逃离。
经过审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其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民法典在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做了释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