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秘书长的选拔条件也是非常严苛的,他并不是随机性的,首先是需要安理会向联合国提出相关国家代表人物,然后由联合国总部去经过多方衡量,最终确定人选。
简单来说就是首先要有安理会的推荐,其次,经过考量之后,需要由联合国来进行任命,这个流程是固定的。
而在联合国当中,五常国家本身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联合国为了防止五常国家将权力过度集中在五常当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上,因此想出了政策来平衡权力。
五常国家本身已经拥有一票否决权,在后续秘书长选拔的时候,如果依然是五常国家当中任何一个国家的代表,那么极有可能会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情况。
甚至在这样的制度影响之下,还有可能会出现联合国内部腐败的问题,这就会导致机构整体权威失效。
所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出现,联合国基本已经达成共识,关于联合国的秘书长不会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当中产生。
这种情况主要也是为了防止权力过度滥用,导致某一个国家出现权力集中化的情况。所以在这样的考量之下,作为联合国五常国之一,中国确实是不太可能会有出现担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情况的。
当然除去中国以外,五常当中的其他国家也是如此。而且在应对这一独断情况时,五常当中任何一个国家出现有利益抱团的状态,其他4个国家都可以选择用一票否决权阻止这种状况发生。
早在1981年的时候,当时联合国进行秘书长选举中国和美国作为五常之一国家,就曾经为了争取联合国秘书长的职位而竞争过。
当时中国与美国都行使了一票否决权,对于对方所派遣出来的本国代表都予以了否定,联合国后续为了让联合国事务能正常进行,最终选择让第三国家参与竞选。
其实,对于中国来说,或许因为这项不成文的规定,无法有中国代表成为联合国的秘书长,但是这却未必是一件坏事。
中国本身就是爱好和平的国家,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成文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导致某一个国家有野心,最终造成战争打破和平。
中国在处理事务时,一向偏向于和平解决,所以作为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一票否决权,在相关事务处理时,就已经能够在很多重大问题上,尽可能去规避,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了。
联合国宪章的否决权关于否决权在联合国相关宪章当中,对于否决权的定义是,在联合国程序当中提出相关决策性提案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当中9个国家以上的赞成票,才可以执行相关议案。
除此以外还有一个基本的大前提,就是5个常任理事国当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投反对票,一旦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有反对票,该项决议就不能执行。
在联合国会议当中,五常国家首次行使否决权是在1946年的时候,苏联在叙利亚和黎巴嫩的问题当中,使用了一票否决权。
我国在联合国事务会当中,首次使用一票否决权是在1972年。在这一年8月25号,印度和南斯拉夫以及英国提出的接纳新会员国的决议草案,当时中国行使了一票否决权,此次会议中的新会员国是孟加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