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提交转账凭证,但吴某提出抗辩并提交证据证明王某与吴某之间确有其他合同关系存在,该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本案转账方式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王某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明其与吴某、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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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还是投资?关键看是否固定本息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
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资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这属于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陈某的投资期限仅为一年,且按期收取固定收益,甲公司保证兑付本金和收益,陈某并不参与投资中心的经营事务。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投资中心、甲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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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慎防陷阱
杨某经人介绍了解到某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主营养老相关项目,并向杨某推荐了一款“资产养老产品”。杨某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资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由杨某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327万元用于养老,投资管理公司每月向杨某支付16350元养老金,并代杨某向出借人偿还利息。
杨某与吴先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27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杨某以自有的房产抵押担保。投资管理公司在支付杨某几个月养老金、代付部分借款利息后,便终止了这种行为。后吴先生向法庭起诉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并实现对房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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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借“以房养老”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者转移老年人房产的案件,导致众多老年人损失惨重。真正的“以房养老”又称“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指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或商业银行,但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
面对金融市场上架构复杂的理财产品,法院提示老年人,对于那些收益明显过高、无法核实资金用途,以及非商业银行及正规保险机构外提供的养老项目,一定要高度谨慎,谨防陷入金融骗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因投资管理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故裁定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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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进钱公司(化名)在网站上发布借款公告,王某向进钱公司申请借款。进钱公司找到出借方张某后,2017年5月27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出借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王某采取等额本息的方式还款,应于每月14日还款19 776.9元。《借款合同》还约定,若逾期还款,王某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当月应还本息金额的10%加上应付本息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经查,张某是进钱公司员工,近两年内,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市法院起诉12余起,被告均为不特定他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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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为为职业放贷人。”
这些典型案例及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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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大家
“借钱”“还钱”中
应做到自觉防范非法借贷风险
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内容源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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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央视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