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置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附图32)
附图32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3、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置,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3;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34、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35、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36.1)。
附图36.1 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36.2)
附图36.2 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37、住宅建筑的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附图37)
附图37 住宅建筑U型天井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构造
38、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9、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承)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40.1)
附图40.1 中庭卷帘设置
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附图40.2)
附图40.2 不计入中庭卷帘长度(应满足a b≤1/3(A B))
中庭的上部各层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
自动扶梯、敞开楼梯、大堂、门厅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
41、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
4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7条第1款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当该部位为防火分区的界限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该分隔部位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采用中庭与其他区域分隔时,允许在中庭周围设置防火卷帘。
4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11条规定的“热加工间的上层有餐厅或其他用房时,其外墙开口上方应设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也可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也不能减小)。
4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规定的“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米。”当开口部位采用乙级及以上的防火门窗时,间距可不限。
住宅建筑同一户内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可不作要求。住宅套内自用的电梯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住宅建筑开向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开启方向可不限。
45、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6m 0.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窗宜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
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
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7.2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建筑中的厨房。
4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1㎡。
48、住宅建筑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5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