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关心的供暖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记者邀请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田银辉进行解答。
问:业主未与供热单位直接签订供暖合同,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就存在了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拒绝缴纳供暖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问:擅自拆改供暖设备造成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颁布、2011年1月26日修改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而生活中,为了提升供暖季室内温度、节约使用热水成本,不少家庭会在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房屋内的供热管道进行拆改,例如加装新的暖气管道、私自安装“过水热”等,被擅自拆改的供暖管道一旦漏水,与热力公司和物业公司无关,相应损失只能由业主自行承担。因此,业主切莫违规擅自拆改供热管道,以免承担更大风险。
问:业主房屋供暖设施损坏,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业主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主张权益。
如果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或者供热单位在调试暖气前对于发现的隐患向业主进行公告告知,业主仍未进行维修,以致出现暖气片断裂跑水等问题,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反之,如因业主请求供热单位对供暖设施进行维护,供热单位不履行维护义务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业主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赔偿损失。
问:房屋空置不住,可以拒绝缴纳供暖费吗?
答: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
问:供暖温度不达标,可以申请退还供暖费吗?
答: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的规定,在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情况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如果遇到暖气温度不达标的情况,凭热力公司出具的测温单据可申请退费。具体标准如下:在扣除基本热费之后,如16℃≤供热温度<18℃,退20%取暖费;14℃≤供暖温度<16℃,退50%取暖费;供暖温度<14℃,全额退费。
业主对室温达标存有争议,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供热公司针对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