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乡低保制度在很早的时候就建立起来,在这些年里的保障中,让无数的贫困家庭得以受惠,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赡养人的孤寡老人、重度残疾者、大病患者等家庭,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满足一家人的基本开销。只是在这些年里,假低保户明显多了起来,这些人凭着特殊的关系,虚构了基本家庭资料、将财产转移、顶替他人名额等,以此混入了低保队伍中。
在2018年的时候,民政部就发布《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各地加强对低保人员的清理,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蛀虫及时的清空,特别是“人情保”、“漏保”等。不过很多人称呼,低保户不能用智能手机、不能住商品房以及其他的非生活必需品。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全面,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审批标准,还需要看低保户购买的智能手机、商品房等,是在什么时候购买的。很多低保户听到这些言语后,内心十分的惊恐,他们的生活比较贫困,却又担心低保名额被取消。说白了这就是一个谣言,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让人气愤!
安徽省:在申请低保的时候,如果前6个月购买的非生活必需品价值超过低保标准的12倍,将不能申请。就按低保户的月补贴300元计算,12倍就是3600元,而一台智能手机的价格在1000元以内就可以购买,其他的物品如冰箱、洗衣机等价格也不是太高,可见这个说法是片面的。
在申请低保之前的3年内,非拆迁情况的,不能购买商品房;1年内或低保期间,不能新建房屋或者对房屋进行装修。从这句话中可见,如果是在3年以前购买的商品房,并不在审查名单内。
徐州市:在申请低保之前的1年内,家里购买的1件商品价格在低保标准的5倍以上。依旧以300元的低保标准计算,5倍就是1500元,也就是说购买低于这个价格的商品是合规的,比如说购买的手机、冰箱价格在1000元左右。但文件也指出,每个月的手机通讯总费用不能超过低保的20%,也就是说一家人每个月的通讯开支要在60元内。
在没有拆迁的情况下,申请低保前1年,不能购买商品房或者超面积的经济房;装修的水平不能超过低保标准;不能建造或者购买非居住的用房。从中可见,在1年前购买的商品房是可以居住的。
在房屋的问题上,北京市明确表示,家庭成员的房屋超过2套以上的,将不能进行申请,包括产权住房、公有住房,而农村的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安置房需要按照1套计算。而黑龙江省则表示,农村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不能申请低保资格。
总之不同的地方标准不同,大家需要了解当地的低保政策,这样才能知道低保户是否有违规的出现。大家怎么看呢?
参考文件:《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徐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