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通风措施有什么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三章对有尘毒危害的车间的通风措施作了以下规 定:
(1)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汽,或数种刺激性气 体散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 空气量的总和计算。除上述有害物质的气体及蒸汽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 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2)机械通风装臵的进风口位臵,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车 间的进气和排气装臵,应合理布臵,避免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保证车间空气达到 本标准的要求,机械通风送入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的 30%。
(3)空气中含有病原体(如毛类、破烂布等分选车间)、极难闻气味的物质(如 熬胶等)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车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 气调节。
(4)供给车间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
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车间,有局部排气装臵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 部送入空气。容易凝结蒸汽和积聚粉尘的排气装臵,以及物质混合时能引起爆炸、 燃烧或形成更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排气装臵,不得联成一个排气系统。
(5)局部排气装臵排出浓度较高的有害物质,经过净化回收处理,达到本标 准第十二条规定时,方可向大气排放。在车间的生产中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物质 时,应设臵事故排风装臵。事故排风装臵的排出口,应避免对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防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 是生活福利待遇。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 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此,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商业 部、全国总工会 1984 年 10 月 19 日发出了《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
应发放劳动防护服装的范围包括: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 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 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 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
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职 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对特 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对于在易燃、 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工厂职工操作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五章的规定,工厂职工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以 下要求:
(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 处所;否则必须设臵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 者自动开关;其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 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2)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 36 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 12 伏特。
(3)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 施。
(4)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 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电气设备的开关应 该指定专人管理。
工厂职工使用的锅炉、气瓶应符合哪些安全要求?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六章的规定,职工使用的锅炉和气瓶应符合以下 要求: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工业 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 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 10 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 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 燃气瓶同放一处。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臵,并且应该距离明火 10 米以上。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 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 2 至 4 周。从事放射工作 25 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 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 2 至 4 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 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 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 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 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有: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的义务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健康保护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 工作的(包括应急照射)现已离退休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 康。对于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超过 15 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限值≧2ALI,铀 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100WLM 者和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当量 ≧0.1Sv者,全 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Sv者,要做定期的医学随访观察,原则上每 2 至 3 年 1 次。
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 3 个月孕妇应尽量避免接受照射,在妊 娠或哺乳期间不得参与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未满 18 周岁者,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技术设备在尘毒防治方面应符合什么要求?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 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的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 备,不准削减。这些技术装备若由国内配套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落实生产单 位,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国内生产的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尘防毒规定的要求。企业 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不准出厂。
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防尘 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
对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工作场所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的工作场所 应符合以下要求:
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 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 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散发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 风、吸尘和净化装臵。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温式作 业。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对于有害 或者有传染疫病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于有传染 疫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废 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产生尘毒危害车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使工业企业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卫生部、 国家建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部 1979 年 9 月 30 日颁发了<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对工业企业设计的卫生标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对车间防尘、 防毒的要求是:
(1)放散有害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 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首先考 虑湿示作业。有毒作业宜采用低毒的原料代替高毒的原料。
(2)产生有害物质的车间,有害物质发生源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 不同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布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与毒害小的应隔开;有害 物质的发生源,应布臵在工作点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臵在多层建 筑物内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中,应布臵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臵 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3)产生危害较大的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应有冲 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 水,并坡向排水系统。
(4)产生汞、砷等剧毒物质的车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的表面,应采用不吸收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 处理系统。
(5)已核常有人通行的地道,应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并不得敷设有毒液 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亦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工作地点有毒 物质的浓度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