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不了解保险的人,对重疾险赔付有一种误区,觉得重疾险确诊即赔。
事实上,重疾险的赔付条件有好几种,除确诊赔付外,还包括必须要采取某种特定治疗手段才能赔付,或达到一定状态才能赔付。
今天,我们就分享一起已经确诊,但没有达到重疾约定的状态,从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
一、案件概览
二、案件详情
2020年6月,姜先生就职的公司统一为员工投保了年度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35种重大疾病之一,一次性赔付保险金30万元。
(图为保单截图,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2021年3月23日,42岁的姜先生因为左下肢疼痛、肿胀、流液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坏死性筋膜炎,入院后,医生紧急为其进行了手术,然而手术后,姜先生的情况并未见好转,3月24日凌晨,姜先生抢救无效死亡。
(图为病历,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姜先生的家人悲痛无比,在处理完紧要事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以坏死性筋膜炎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拒赔。
(图为拒赔通知书,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保险合同约定,确诊坏死性筋膜炎,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测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丧失功能超过180天;
(图为保单截图,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姜先生从发病到离世,不过几天的时间,从合同看,并不满足完全丧失功能180天的条件。
家属却觉得很不解,人都死了,还不算重大疾病?悲痛之余,家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保优赔。
三、协助理赔专家协助成功理赔
协助理赔专家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
01,医院明确诊断疾病为坏死性筋膜炎,疾病名称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名称一致;
02,被保险人因病情加重导致死亡,是因客观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从当然解释的角度,被保险人病情比合同约定的重疾程度更严重,当然符合重疾条件;
03,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约定的180天的限制,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应认定为免责条款,对于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未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应不产生效力。
理赔专家据此与保险公司积极协谈,保险公司谈话意愿不强,且用户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于是协助理赔专家对接了当地律师,起诉了保险公司。
在法院的主持下,该案于2月28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姜先生家属22万元保险金。
(图为调解书,图片来源于当事人)
四、思考
之前也写过很多,因为不满足重疾标准的某一条,而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比如大部分重疾险合同也会约定,脑中风要达到重疾,必须确诊180天后,仍留下相关障碍。
为什么要设置180天呢?原因之一在于,某些疾病在发病时虽然看起来很严重,但具有可逆性,简言之,就是可能被治好或者好转。
对于这一类的疾病,保险合同通常会做出时间限制,类似的疾病还有严重心肌病、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脑损伤、严重多发性硬化等。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如果确诊即赔,无疑提高了自身的风险。
但如遇像上文这样的情况,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满足条件,在裁判文书网阅读了多个相似案例发现,若双方诉诸法庭,被保险人方的诉求往往能一定程度上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