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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禁食令”出台后,近日,广东省龟鳖养殖行业协会、湖南省龟鳖产业协会、杭州市龟鳖行业协会等在网上发文呼吁,恳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三思,勿将龟鳖列入禁食行列。
有协会负责人提到,如湖南中华鳖(甲鱼)养殖已形成专业化的苗种生产、商业养殖、饲料生产、市场销售的成熟产业链体系。在湖南汉寿县,甲鱼产业已成为五大支柱水产养殖品种之一,是汉寿县数万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之一,若对其“禁食”会伤及这些养殖农户。
受此轮疫情影响,“禁野”的社会共识进一步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定。但全面“禁野”禁的是“野”,而不是只论大物种,不论“野生还是养殖”。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的那样“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界限。除了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等),应该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也即不属于统一禁食的范畴。
不过,禁与放的界限模糊之处在于,中华鳖等野生动物虽然也算得上“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但目前并未被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之中。
深圳的立法跟进,原本是对这种模糊界限的明确,其有利于给相关产业经营者和市民,提供更准确的预期,初衷值得肯定。但养殖类龟鳖是否应该禁食,确实还需要全面考虑各方因素,加以妥善权衡。
一如多地龟鳖产业协会发起的呼吁所示,龟鳖养殖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支柱产业,是一些地方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有些还属于特色扶贫项目。若“一刀切”加以禁止,带来的社会综合影响不容低估。
事实上,这不只是关系到相关产业和养殖户的利益,是否应禁止食用人工养殖的龟鳖,不少民众也有疑问,毕竟,龟鳖的食用在社会已有较高的接受度。所以综合考虑,相关决策的确应该进一步“打捞”更多意见,体现社会观念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其实,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此前也表示,关于养殖两栖爬行动物,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禁食的范围。在相关目录和配套规定的调整完善尚未完成前,各地不妨暂缓立法禁野的扩大化,对“野生”概念精准把握。
比如,法律层面收紧,执法层面更应该有针对性的优化。像龟鳖养殖可以考虑“放行”,但同时也得强化相应的食品检疫标准执行,并对非养殖的野生动物交易加大查处力度。
这是全面“禁野”必不可少的配套支持,也是精细化治理的内在要求——既最大程度确保治理效率,又避免可能造成的误伤。
另外,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醒的,新的禁野规定可能会给部分饲养动物的农户带来一些经济损失,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全面禁野”从立法到执法有统一跟进是好事,但在对待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方面,也宜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和社会接受度,避免出现盲目、随意扩大化的倾向。
(来源: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