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少人对大街小巷的羊头肉不陌生,
还有一些小伙伴并经常吃。
天气变冷,
小伙伴们迟到热乎乎的羊头肉是不是很满足?
不过别高兴得太早,
有些黑心商贩,
违法在羊头肉里添加
亚硝酸盐(NaNO2)!
你知道吃过这样的羊头肉,
危害是什么吗?
亚硝酸盐具有致畸、致癌、致甲状腺肿大等危害。大剂量的亚硝酸盐能够引起高铁血红蛋白症,导致组织缺氧,还可使血管扩张血压降低。人体摄入0.2克~0.5 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
中毒机理:亚硝酸盐为强氧化剂,进人人体后,可使血中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运氧的功能,致使组织缺氧,出现青紫而中毒。
常见原因:
1、亚硝酸盐与食盐相似,个别餐饮单位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会引起急性中毒。
2、在食品加工时,常用亚硝酸盐作为某些鱼、肉加工品的发色剂,有时放得过多,就会引起中毒。
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张某在民权县伯党乡伯西村煮制羊头过程中,添加从市场上购买的有毒有害亚硝酸盐,向市场上销售。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处提取的羊头肉亚硝酸盐(NaNO2)含量为187.3mg/kg,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19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