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笑气案判决,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

首页 > 健康 > 作者:YD1662022-12-09 03:51:11

▼ 发疯,甚至死亡

非法经营笑气案判决,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9)

非法经营笑气案判决,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10)

瘫痪、无法行走、致死……一个个真实的案例触目惊心!不少年轻人被误导,以为“笑气”不是毒品,不会成瘾,甚至有人把“吸笑气”当做一种情绪的 " 安眠药 ",用来排解苦闷的情绪、或者寻求刺激,结果导致神经损伤甚至致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也曾表示,理论上,大家所公认的毒品清单并不是封闭的,只要能够归到精神和麻醉药品当中,并且能够使人成瘾,对人体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就可以作为毒品对待。

“笑气”到底是什么?

“笑气”,又名“一氧化二氮(化学式N2O)”,1772年由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发现,由于与氧结合使用,可以达到镇静作用,吸入后产生快感,曾被牙科医生广泛使用。

目前,大多数三甲医院和诊所已不使用“笑气”麻醉,“笑气”也没有被列入我国精神麻醉类药品管制目录,而是作为危险化学品进行管制。

警方对查处到的经营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吸食“笑气”者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笑气”带来的快乐

最终都会变成伤害和悔恨

千万不要好奇心作祟

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编辑: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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