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文号:宣卫医罚告〔2022〕81号
何利月(性别:女;身份证号:53038119841014****;民族:汉族;住址:云南省宣威市龙场镇联峰村委会钱家村45号;*15887912293):
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新田河东村272号租房内设置“牙科”诊疗场所,并于2022年06月13日在该诊疗场所内为患者蒋秋菊进行洗牙和磨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宣卫医证保决[2022]8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到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宣威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楼305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0874-7207138
联系人:孙兴敏 宁德敏
地址:宣威市龙堡中路6号
宣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日
宣威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