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人吃林蛙犯法吗,吃沼蛙犯法吗

首页 > 健康 > 作者:YD1662023-03-12 03:50:00

【名词解释】黑龙江林蛙(本文简称林蛙):又称哈士蟆、红肚囊等,分布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外形与中国林蛙相似,背部常有一条浅色脊线,腹面多有鲜艳的朱红色或灰色花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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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机关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处理,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保证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想不到,抓几只蛤蟆也可能构成犯罪……”

10月28日上午,拜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大厅,办案检察官向6起案件的7名嫌疑人宣告不起诉决定,由于行政法规的调整,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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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美味诱惑下的陷阱·

黑龙江林蛙,俗名蛤士蟆,曾是东北地区餐桌上的名肴佳馔,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人向往它的美味。正因如此,除了生态价值之外,林蛙还拥有特殊的“经济价值”。于是有一些人便动起了歪脑筋,干起了非法捕捞林蛙出售获利的买卖。本次作出不起诉的嫌疑人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国家的相关规定,或非法捕捞,或非法出售,让本该在林下水中栖息繁衍的林蛙,走上了餐桌,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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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适法】林蛙的“两栖”之惑·

林蛙属水陆两栖动物,做为犯罪对象,如何界定其“身份”?办案检察官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探讨。根据现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野生动物名录》,林蛙属于野生动物,据此应该定性为非法狩猎罪或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但是2020年农业农村部下发了通知,明确将黑龙江林蛙纳入水生动物管理。但是至今《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还没有收录。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检察官及时沟通行政执法部门,了解目前针对林蛙管理的具体情况。根据农业农村部2022年关于非法捕捞林蛙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确认在法律层面,林蛙应该归类水生动物,以此定性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再以此罪的构成要件,考察案件的具体构罪情况。检察官经过对个案进行充分审查之后,经过公开听证、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对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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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拓展】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案件审结后,检察官没有就此止步。考虑到林蛙管理职能的调整,目前很多工作开展还不够到位,加之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对林蛙的保护存在认识误区,办案检察官决定,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综治类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从制度机制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宣传警示教育等几个方面加强工作,切实担负起林蛙管护的责任,保护好拜泉县的生态环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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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示】·

黑龙江林蛙是受法律保护的水生动物资源,不能为非法获利,或满足口腹之欲,滥捕滥*。广大人民群众要强化守法意识,珍惜自然资源,热爱青山绿水,携手保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来源: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瑞斌

校对:高昕曈

编辑:刘新悦

审核:史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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