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开除处理最新规定,中学生被开除应具备哪些条件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3-04-15 23:10:21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8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已正式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本办法是为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递交申诉书,提起申诉;口头申诉的,学校应当书面记录。

办法规定,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

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其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除外)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技工学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申诉;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学生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学生对申诉处理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认为申诉处理机关逾期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还明确:学校不得因学生提起申诉而加重处理或者处分。

(记者 伊永军)

转自: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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