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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含义和内容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0),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一、一般预包装食品标注内容
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的内容具体包括: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按照国家标准,标注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规格是指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还应当标示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配料是指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保质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5)产品标准代号。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6) 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等。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这类食品的适宜人群、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要求等有一定特殊性,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或者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较大婴儿是指6—12月龄的人;幼儿是指12—36月龄的人。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或者其他辅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用于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腾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包括:(1)能量和营养成分。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纳,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如果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2)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3) 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三、特殊规定
本条第3款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标签内容的豁免规定。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0)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²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酒精度大于等于10cm²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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