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产生背景及意义,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4-05 05:58:44

民法典产生背景及意义,民法典的历史背景(1)

“盛世修典”是中国的历史传统,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她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包含1260个条文,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条文数量最多的一部法律,内容涵盖了人从生到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这一部《民法典》不仅得益于立法机关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也反映了数代法律人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积淀。对于这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和未来引领作用的大型法典,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维护我们的财产与自由,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体悟其中的民法精神。

民法保护我们立于世间的两大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品格,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尽管不同民事主体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个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权力/ 权利,但是每个人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独立和自由,享有相同的人格尊严,不同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不仅保护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格权,还保护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精神性的人格权;《民法典》不仅保护前述具体的人格权,还保护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抽象的人格权。

民法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创造了公法与私法的二元体系以来,民法就成为维护个人利益的核心法律。《民法典》通过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和禁止权利滥用等机制构建了一套精细的社会治理机制,最终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利益和人身自由。相比于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其他部门法要构建公共秩序不同,民法面对的是少数个人之间与单个家庭内部的关系,据此解决有关人格、财产、合同、侵权责任、婚姻、继承等内容,实为关系社会生活中个体全生命周期的法典。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是写满民事权利的宣言。尽管民法也规定义务,但是更重视权利的享有和保障,义务之设乃至为了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人格权、亲属权、知识产权、社员权……在每一个一般权利的类型之下,又有一系列不同的子权利。《民法典》也随着科技的发展扩展其权利范围,个人信息、虚拟财产、数据等已经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甚至形成了一些新型的民事权利。

无财产即无人格,无人格即无财产,无财产即无自由,无自由即无财产。为了让每一个个体都能够体面地立足于社会,民法致力于让我们成为自己的主人,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财物,能够为个人最大利益合理支配和处分其人身和财产。《民法典》分别通过物权、合同维护我们的财产,通过人格权维护我们的自由,通过婚姻家庭和继承维护兼具财产与自由的亲属关系,致力于为每一个人构建温暖的自我负责的生活空间。

民法确保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民法是一部权利法,全面保护人格权和身份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财产利益等法益。《民法典》创新的设立“人格权”一编,不仅使得《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有了具体的行为规则,同时也根据时代需求创设了声音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设立个人信息利益保护规则,使得人成为文明社会的人。在人身安全、人格健全之外,《民法典》也将保护人的财产稳定作为其重要使命,从而为人的自由发展和市场经济繁荣打下基础。

**在2018年11月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根据《民法典》在“物权编”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哄抢、破坏。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权利。

为了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动产进行保护,《民法典》通过不动产登记来确认权利归属和内容。2016年的中央1号文件颁布之后,各地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2018年底,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此次《民法典》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并创设了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财富价值。

贯彻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典》给予我们自治空间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李克强总理指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即便是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在法治全面普及的成文法国家,依然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民法典》通过对个人行为的法律效力给予认可而维护了我们的行为自由。

《民法典》在总则部分专门设置了“法律行为”一章,指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自主设立民事法律关系,设立这些法律关系的行为在符合当事人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要求的情况下均为有效。

我们在享有行为自由的情况下,也需要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特别是在我们参加危险活动、进行商业交易、签署担保文件等行为的过程中,都需要自行判定并预见可能的责任风险。对于这些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干预,同时,一般情况也无法在风险发生之后承担托底责任,除非是达到社会救济等相关规则的条件。

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一些值得特别保护的相对弱势群体,《民法典》通过法律干预的方式来矫正不平等地位。例如,《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这些强制性规定,是作为守法公民都应当认真学习的内容,从而避免因为不懂法而遭遇法律风险。

有侵害即有救济,《民法典》给予民事权利以保障

无论是“救济先于权利”的普通法系,还是“权利先于救济”的大陆法系,都认为“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民法典》在赋予我们大量民事基础权利的同时,也通过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一系列救济权利来保障权利的落实。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法典》特别通过单独设立的“侵权责任”一编强调了民事权利救济措施的重要意义,其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对于高空坠物、医疗事故侵权等受害人举证困难的情形,法律通过过错推定原则要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损害公共秩序的侵权通过严格责任要求: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是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从事各种经营、消费活动时都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行动指南,每一个具有权利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都应当学习并运用《民法典》。此外,市场监管干部在依法行政时,也应当具有民法意识,从而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中人人平等、市场自治、契约严守、有侵害必有补偿的重要意义。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16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民法典产生背景及意义,民法典的历史背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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