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日,今日说法播出了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收养的效力(下)”继承纠纷案件。其中的“下”意味着裁决结果,行政诉讼决定着继承裁决。安置房由死者曾宪明的姑妈曾昭瑞所得,而养女成为“局外人”。究其原因,当代多数人已不理解血亲之间的道德义务(《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附本文最后供参考)。
今日说法:收养的效力(下)
一、“收养的效力(下)”概述对“收养的效力(下)”的概述主要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裁决结果,具体而言:
“局外人”全小敏在行政诉讼确认案件中撤回了起诉,2022年6月29日,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全小敏外婆的起诉,即,裁定认为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全小敏外婆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个月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官释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变更登记是正确的。
“收养的效力(下)”概述
2022年10月,全小敏与其外婆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继承权诉讼。由于行政诉讼已作出“预判”,2023年6月1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安置房由曾宪明的姑妈曾昭瑞全部继承,全宏菊的社保死亡保险待遇7.9万余元作为遗产处理,曾昭瑞也取得1/3的继承份额。
二、行政诉讼裁决的评价“收养的效力(下)”行政诉讼裁决是针对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申请人曾昭瑞的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裁定驳回起诉。但异议登记有特定的程序,并不是像继承案件承办法官所称的依继承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安置房的所有权人曾宪明已死亡不可能书面同意,而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并没有错误。据此,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的变更登记已违反了实体法的规定,法院应作出违法的判决。
就行政案件而言,存在不同的顺序关系,有的是“先行后民”,有的“先民后行”。一般而言,行政处罚案件先行后民,而行政确认案件应当先民后行。曾昭瑞确实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其解决的程序是:根据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继承权诉讼,以潜在的对象作为被告,如,曾宪明的岳父母,及养女全小敏。
衡阳市相关法院颠倒行政与民事案件的顺序,为民事裁判留下了“隐患”。例如,认定曾昭瑞与曾宪明母子关系的是:岳阳市委办公室离退休管理科主导了母子关系的认定,公安机关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资料为准。倘若先民后行,法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资料。但先行后民,为了维护行政裁决的权威性,法官不能推翻行政裁定。
多处证据可能存在问题
三、民事诉讼裁决的评价由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已对拆迁安置房的性质进行了释法,即,拆迁安置房属于“回迁房”。原房屋是属于曾宪明个人所有,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故回迁房也属于其个人财产。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回迁房,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拆迁称为产权调换。多数地方的拆迁安置房政策考虑的因素还包括家庭人口。据此,以国有土地上拆迁对待安置房必然适用法律错误。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已对拆迁安置房办理变更登记作出了合法性解释,对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继承纠纷案件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法官直接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登记依据的是继承法律的相关规定。
倘若没有行政审判庭法官的释法,民事裁决可依民间习俗进一步审查曾宪明与曾昭瑞的关系,如,曾宪明究竟叫曾昭瑞是姑妈,还是妈妈,称谓的不同,法定与道德义务也不相同。据此,多数人大致能得出结论,民事裁决以行政裁决结果为事实根据。
四、直系与旁系血亲扶养多为道德义务扶养对应了《民法典》中的监护关系。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民法典》继承编之所以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被扶养人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其原因是,“家庭”或者“家族”财产“不流他人田”,此为中国的传统认识。但法律人不能据此认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与被扶养人之间有继承关系。
关于收养的形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司法解释,即,《关于收养关系诸问题的几点意见》,该意见强调了收养契约。尽管书面、口头契约不影响效力,但亲属之间收养改称呼可以反映法律与道德义务。
就当前的继承实践分析,多数人,以及司法实践将亲属间的扶养等同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扶养。前者有血缘关系,不在法定继承范围一般要视为道德义务。而后者没有血缘关系,倘若形成了扶养事实均产生法定义务。
当前人们之所以产生前述认识,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经济使多数人从逐利的角度解读亲情。另一方面,多数人已不能知道传统中国有“五服”制度,“现代五服”见《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就“收养的效力(下)”的裁判而言,有多处证据存在问题。第一,曾宪明夫妇无共同子女不应当由“管理处”,而应当由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第二,证明曾昭瑞与曾宪明母子关系的应当有公安户籍材料为准,而不应当是“证明”。
最为最重的是,法院不能颠倒行政与民事诉讼的先后顺序。一系列的裁判结果,多数人可能的影响是,有人为操纵的疑问。例如,全小敏是弃婴,弃婴的收养需要通过慈善机构办理,理性告诉人们,一般人不能将弃婴送到慈善机构再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