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说,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只有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才能恰当地解决问题,才不至于把事情弄糟糕。那么什么是“一分为二”呢?要怎样才算是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呢?
“一分为二”是哲学上的一个名词,意思就是指事物作为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一分为二”也叫两分法、两点论,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观点,之所以叫一分为二,是因为马克思主义认为万事万物中都存在着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即包含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引两种因素。“一分为二”就是“唯物辩证法”的通俗语,与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完全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就是说人在想问题办事情的时候要从正反两方面甚至侧面全面地去分析,防止孤立地片面地看问题。
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永恒发展的内在动力,从根本上回答了事物为什么会发展变化的问题。同时,唯物辩证法也是贯穿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中心线索。 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涵大致可概括为“矛盾的三对特性四大理论”,即矛盾的统一性与斗争性及其关系;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及其关系;矛盾的不平衡性,即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及其关系。
西方哲学的唯物辩证法和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哲学史上关于对立统一关系的命题是指统一物的可分性。例如,《老子·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周易·系辞上》:“易有太极,是生两仪。” 都包含着这一命题的内容。《黄帝内经·太素·知石》:“一分为二,谓天地也。” 明确使用了这一命题。*说:“一分为二,这是个普遍的现象,这就是辩证法。” 通俗地说明了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和矛盾分析的方法。
作为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中的“一分为二”中的“分”与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分离、分裂现象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包含两个对立的方面、因素、部分,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有联系,是认识论中的“分”,是思维中的“分”。任何事物“一分为二”是绝对、无条件的。在对一事物“一分为二”后,对两个“二”还可进一步“一分为二”,无限可分下去。
《易经》中强调一分二、二分四、四分八......是多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一分为二”同时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为客观事物是具体的、复杂的,对一个具体事物进行“对立的两个方面”划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说,人群中有左右的对立划分,这是一分为二。但“左”、“右”两方面也是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两者的“一般”、“共性”就是“端”或“边”,与“端”“边”对立的因素就是“中”。所以彻底的辩证法同时承认任何对立的两极一定有中间环节,也就是有“端”与“中”的对立,这同样还是“一分为二”。 而后者的“分”是事物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中的空间范围的具体的远离、分割、分裂,是一个事物变为两个事物的现象。
用哲学上的“一分为二”看问题解决问题,就是要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看问题,要看到事物都有相互对立的两个侧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具体、历史的统一;要集中主要力量首先解决主要矛盾,统筹兼顾,恰当处理好次要矛盾;要着重把握事物矛盾的主要方面,着重看本质、主流,但也不能忽视矛盾次要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平时所说的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问题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唯物主义提倡的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都包含着相互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我们看待人或事物,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看到消极的一面。既要看到好的一面,也要想到坏的一面。比如你现在赚很多很多钱,是好事,但是如果你用的不当,或者太奢侈等,这么多钱也许就会变成坏事,走向自我毁灭。譬如你受了委屈是件坏事,然而就是正阳的委屈让你幡然悔悟,提高了思想认识等。所谓“福兮祸所依,祸兮福所伏”,“幸运并非没有许多的恐惧和烦恼,厄运也并非没有许多的安慰和希望。”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有一得必有一失,就是朴素的唯物辩证法,亦即“一分为二”。
认识到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道理,我们就不会被生活中的现象冲昏了头脑,就不会为失败的痛苦灰心丧气,一蹶不振,也不会为成功的喜悦沾沾自喜,得意忘形。就会泰然处事,心如止水,宠辱不惊,坦然面对生活中的悲欢离合,是是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