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很多人依据此条申请再审,认为自己的证据从来没有向法院提交过,明明属于新证据,但是法院就是不同意再审。这样的情形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到底什么样的证据算新证据,一个是新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能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什么样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规定,但是并不是说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就属于新证据。人民法院在认定新证据时,还会审查该新证据到底基于何种原因未能发现或者未能提交。实践中,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原审庭审尚未结束前就存在的,当事人有提供该证据的可能,但是最终没有提交,法院是不会认可该证据的效力的。
其次,就是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到底达到何种标准,才能认定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这个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就导致各地法院会有几种标准。第一,有些案件,法官可能只做形式审查,只要你提交的证据,属于民诉中规定的新证据,就会让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至于该证据到底能不能颠覆原判决,由重审法官决定;第二,法院不仅做形式审查,也做实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必须有极大可能推翻原判决,但最终到底能不能推翻原判决,先不做认定;最后就是,必须是新证据,也必须达到推翻原判决的证明力,缺一就驳回。
这种情形下,是否是新证据基本是由法院决定的,而且新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明力,法院标准也不一,这就是为什么有了当事人认为的新证据,也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对冤案进行申诉,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申诉状必须考虑多种策略并行,才有机会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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