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燃和可燃液体基本分类SY/T646-2000
可燃液体指的是闪点等于或大于37.8℃的液体,易燃液体指的是闪点小于37.8℃的液体。
2、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 SY/T6344-2017
3.27.1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闭杯闪点(按4.1的方法和仪器测试)等于或大于37.8℃的液体。可燃液体分类见4.2。
3.27.2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闭杯闪点(按4.1的方法和仪器测试)低于37.8℃,在37.8℃下,按ASTM D323测定蒸气压力不超过275.7kPa(绝对压力)的液体。易燃液体分类见4.2。
4.2 液体分类
4.2.1 易燃液体
按照3.27的定义,易燃液体被分类为I级液体,可分为以下类别:
a)IA级液体——闪点低于22.8℃、沸点低于37.8℃的液体。
b)IB级液体——闪点低于22.8℃、沸点等于或大于37.8℃的液体。
c)IC级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22.8℃、低于37.8℃的液体。
4.2.2 可燃液体
按照3.27的定义,可燃液体可分为以下类别:
a)Ⅱ级液体——闪点等于或大于37.8C、小于60℃的液体。
b)ⅢA级液体——闪点等于或大于60℃、小于93℃的液体。
c)ⅢB级液体——闪点等于或大于93℃的液体。
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12
4.4.1.1 易燃液体,是指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易燃液体还包括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
a)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
b)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4、《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
4.1.6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1。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 93 C的液体。
5、GB 20581-2016 化学品分类、警示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6、《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
闪点低于45℃的液体。
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3.1.1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 表3.1.1中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或原材料,用量相对较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2) 划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地确定划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1987年版编制组曾对596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小于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多数火灾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据此认为: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准确定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或等于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或等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