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回顾和总结了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指出,一项重要成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相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工作“基本格局”来说,这是一个体现*法治思想重要理论特征的最新论断,具有继往开来、承上启下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标志着过去十年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十年来,我们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成就时,**强调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开展,人民当家作主更为扎实,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
不难看出,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样的重要论断安排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部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新时代十年的重大变革”,显然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运用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充分肯定。经过十年努力,无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大政方针,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和具体工作,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全面”要求下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系,具有了较大的确定性,各项法治工作有机协调,呈现出要素齐备、结构完整、层次分明、连接顺畅和运行有序的“法治格局”。“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对过去十年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成绩作了高度概括和总结,与 “全面”的价值要求相适应,使用“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来阐述目前全面依法治国的现状恰如其分。
第二,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路线图。**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部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强调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的上述论述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什么?“道路”的起点在何方?如何才能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此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既然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了,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方面的法治要素都已齐备,法治工作已经形成系统化思路,全面依法治国走上了稳定发展的轨道。如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这一重要论断,那么,在法理上就无法断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清晰路线图,因此,就无法回避“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只有改革开放初期才适宜提出的大胆改革思路。但改革开放已逾40多个年头,尤其是法治建设,早已度过了“有法可依”“有法总比没法好”“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式发展时期,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时代。所以说,作出“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路线图基本清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当满怀信心、方向明确、前途光明。
第三,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构建了扎实的制度基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既是对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形成的总结,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法治轨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路线图”的代名词。**早在2014年2月28日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此,**提出了“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充分体现了法治对改革的保驾护航作用。
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很显然,**上述讲话要把疫情防控工作纳入法治轨道。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十一个坚持”,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述“坚持”事项已经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轨道相连接,彰显了法治与现代化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上述讲话中,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的重要论断又与中国式现代化有机联系在一起,进一步阐明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建议提出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新型“四个全面”之间的辩证关系,突出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治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更不可能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意味着各项法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基础,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越走信心越坚定。
第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工作必须向更深更实处发展。如前所述,既然“法治格局”已经出现,接下来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路线图和“一规划两纲要”描绘的施工方案,把各项法治工作往更深处、更实处做,而不能再停留在宏观和政策层面的叠床架屋。虽然不能说法治理念无须继续创新,但至少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之后,在*法治思想指导下,法治中国建设的各项法治工作主要应当往“深”处走,要解决许多法治领域“最后一公里”问题。特别重要的是要整体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第七部分提出了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法治工作做实做细的具体政策要求,包括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等。很显然,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要求相比,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以宪法为核心”,这就对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出了“合宪性要求”。相对于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六项要求来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是“扎实”推进依法执政,这里的“扎实”二字是对已经进行的依法执政工作如何“做实”“做细”的进一步政策期待。“严格公正司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公正司法”之前再加上“严格”二字,进一步强调了“严格”对于“公正司法”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是为了呼应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正式颁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中首次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政策主张,对于“一体建设”对象中的“法治社会”提出的特殊要求。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法治社会建设所遇到的问题更加复杂,因此,为了保证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同步,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否则就可能因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滞后”而影响了“一体建设”的总体进程。
总的来说,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重要论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过去十年在法治中国建设领域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的充分肯定,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又为未来五年和到2035年的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提供了更为精准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方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现实和可靠的法治保障。假以时日,在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式现代化事业必然能够如期实现。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