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主体具体是什么,关于两个责任的具体问题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5-19 06:38:46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条主旨

两个责任主体具体是什么,关于两个责任的具体问题(1)

  本条是关于委托监护侵权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皆无关于委托监护侵权责任的具体条文。在《民法典》编纂以前,我国关于受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规定具体体现在原《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中。该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民法典》在吸收借鉴原《民法通则意见》的基础上,对委托监护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本条对受托监护人的责任作出了调整,受托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三、条文解读

两个责任主体具体是什么,关于两个责任的具体问题(2)

本条是对委托监护责任的规定。

委托监护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的,监护权人与受托人分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委托监护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委托监护,是监护权人将自己负有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承担。(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托人的监护下,而不是在监护权人的监护下。(3)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4)对监护权人推定其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至于受托人的过失,应当由被侵权人举证证明。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构成委托监护责任,受托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委托监护责任的分担规则是:

(1)委托监护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监护权人,二是受托人。(2)两个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是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监

护权人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只要被侵权人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监护权人就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能够证明受托人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的,受托人应当在其过失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 案 例

孙某某诉沈某、丁某涛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

案情:孙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长期寄住于丁某涛利用家庭自住场所开设的托管班。孙某某与沈某在丁某涛家中玩耍时,沈某扔铅笔盒时将孙某某的眼睛弄伤。法院认为:被告丁某涛以家庭为场地、以家庭成员为工作人员开设托管班,为包括孙某某、沈某在内的学生提供食宿、接送和辅导作业等服务,孙某某、沈某的监护人每月支付费用,故双方存在委托托管关系。被告丁某涛允许孙某某、沈某在无人管理的情形下玩耍,造成孙某某眼睛受伤,且未及时告诉孙某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据此,被告丁某涛没有履行委托托管的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丁某涛承担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的50%,被告沈某承担40%,原告孙某某承担10%。因被告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解 析

两个责任主体具体是什么,关于两个责任的具体问题(3)

虽监护人可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代为照管,但监护职责并不因委托关系的存在而转移或减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选择托管机构时,应注意对托管机构的经营条件、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情况予以适当、合理的审查;平时也应尽可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沟通和照顾,而不能将监护、照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完全转嫁给他人。本案中,作为加害人的沈某为未成年人,虽由丁某涛在托管班进行委托监护,但其监护人仍应对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而丁某涛作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对沈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由于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过失,丁某涛应当就其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沈某的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丁某涛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单向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委托监护的受托人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换言之,委托监护的受托人并不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