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种类有很多,而权利人的权利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是和登记分不开的,而不同种类的登记所要准备的登记材料是不同的,所以搞清楚这些常识就很有必要了,找法网小编就谈谈不动产登记的种类吧!
一、首次登记
顾名思义,就是在不动产上第一次设立物权所需要的登记,比如房地产商盖了房子,就需要进行首次登记,我把房子造出来,那就先得把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才能够拿出去买。再有,第一次设立抵押权,地役权也需要首次登记的。
二、转移登记
这种登记类型最典型的就是买房,地产商需要把房子从自己的名下转移到购房者的名下,这就是转移登记了。一般来说,只要权属发生转移,都要做转移登记,包括继承和不动产作价出资的情形。
三、变更登记
甲改了名字,得把登记簿上的名字也改过来;甲把自己的土地房屋合并、分割等等所需要的登记,就是变更登记了。另外,权利的期限和来源,共有性质的变化,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等等,都需要变更登记。
总结就是,变更登记通常权属不发生变动,但是权利具体内容和权利人信息发生变化所需要的登记。
四、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甲认为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子是自己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乙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房子确实是甲的,登记机关就会更正登记。万一乙不同意,甲要打官司,但是怕乙抢先一步把房子买了或者抵押掉怎么办?就可以进行异议登记,这样乙的房屋处分权就受到限制了,当然,如果甲15天之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就会失效。
五、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办理。
总结起来就是一句话,产权消失,注销掉呗。
六、预告登记
这个最典型的就是买预售房的情况了,购买预售房,房子还没建好,不可能进行转移登记啊,但是购房者又怕开发商把建好的房子又卖给别人或者抵押出去,那就进行个预告登记,这样开发商建好房子后就得乖乖把房交给购房者了。
七、写在最后
除了上述罗列的种类,还有一个查封登记,是司法机关操作的,这里就不阐述了。以上只是浅谈,要了解更多细节,可以阅读相关法律文件,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登记的时候具体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可以上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网站查询,各种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和操作步骤都有介绍(下图为例)。
来源:遇事找法网(找法网官方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