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什么资料,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首页 > 教育 > 作者:YD1662024-06-08 21:38:32

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什么资料,自建房办理不动产证需要哪些资料(1)

平南县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化解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针对全县辖区内自建房现状与原审批不相符、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老旧开发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具有共性、普遍性的7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并对《通知》的实施期限、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和热议。

大家关心较多的问题,就是哪些情形的自建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下面,让小编为大家细细道来——

情形1: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划拨、出让土地),但土地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问题。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超过原证*载面积的3%(含3%),地类在2009 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登记;房屋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原证*载面积的3%但不超过15%(含15%),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经调查核实并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当事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按通知第9条作出处理后,原证*载的土地面积按通知中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超出原证*载土地面积的部分按现行规划土地用途所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10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情形2: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与现状不一致的问题。

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原证*载的建筑面积,超出的建筑面积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按通知第9条作出处理后, 由申请人提供检测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情形3:关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已建成使用,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或存在擅自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范围建设房屋,按通知第9条作出处理后, 由申请人提供检测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情形4: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上自建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问题。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在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不动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经调查核实并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权属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按通知中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相关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房屋用地地类在2009 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的,经调查并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权属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按通知中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相关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情形5:由党政机关、国有(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主导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当时已取得土地权属,但实际使用人尚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

由党政机关、国有(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主导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当时已取得土地权属,土地使用者已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或有相关安排通知书并按协议缴清房地款的,土地实际使用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已建成但未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按通知第9条作出处理后,由申请人提供检测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情形6:由党政机关、国有(含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主导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项目,当时已实际完成土地征收但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宗地, 且实际使用人尚未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

对于房屋已建成、当时已实际完成土地征收但尚未取得土地权属的宗地,以当时确定的开发规划界线范围为依据,土地使用者已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购地协议或有相关购地安排通知书并按协议缴清房地款,地类在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经调查核实并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当事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权属。土地实际使用者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及完税后,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用途为住宅)。未完成报建报批手续的,按通知第9条作出处理后,由申请人提供检测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房屋质量安全报告,以实际使用建筑面积予以核实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情形7:老旧开发区房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问题。

老旧开发区项目有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材料,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未规范等原因,造成丢失或缺失,申请人不能完整提供《协议书》、缴清房地款凭证等材料,只能提供复印件或部分证明材料,已建成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的,申请人可先到老旧开发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核实,查阅存根材料,如能找到存根的,以存根材料核实为准;如无法核实存根材料的,由项目主导开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申请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后,经调查核实并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通知第6、7条办理不动产登记。

属于以下7种情形的不列入本次化解范围:

(一)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认定为危房的房屋;

(二)“小产权房”;

(三)超过七层(不含七层)或高度超过 27 米(不含 27 米)的房屋;

(四)土地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原批准面积 15%(不含 15%)以上的房屋;

(五)2022 年 3 月 31 日之后建成的房屋;

(六)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尚未落实的回建地;

(七)其他法律禁止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形。

无法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的历史原因多种多样,政策红利仅半年,请有意向的权利人带上已有的房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用地或建设的批准文书、购地发票等)到平南县自然资源局一楼县处遗专班办公室或房屋所在辖区的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775-7838719。

主管| 中共平南县委宣传部

出品| 平南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

编辑| 于万年

责编| 卢昱冰

审核| 韦挺松

签发| 余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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