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女性在*后不幸遭遇丈夫去世。面对未出生的宝宝,她们大都会为自己是否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感到担忧,也不确定未出生的宝宝是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那么,我国法律会保护“遗腹子”的遗产继承权吗?让我们结合案例,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案例:大海和莉莉是一对恩爱夫妻,有房有车有存款。2022年1月1日,大海驾车从外地赶回家,想陪刚*的莉莉庆祝结婚纪念日,却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处理完大海的后事,大海的父母向莉莉提出分割大海的遗产,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大海的父母认为大海的遗产应分为三份,由大海的父母和莉莉三人继承;莉莉则认为,虽然大海已去世,但肚子里的宝宝是她和大海的爱情结晶,她会生下来。孩子出生后会有许多开销,大海的遗产也应该给宝宝留一份,并由莉莉监管。大海的父母担心万一孩子不能顺利出生,被保留的份额就会被莉莉独占;如果莉莉再婚,那些财产就会被外人享用,因此不同意莉莉的主张。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检察官解析:“遗腹子”是指*妇女于丈夫死后所生的孩子,“遗腹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继承人资格也即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力范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因尚未出生,本不符合继承人资格,但胎儿数月后成为自然人是显见的趋势。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保证胎儿出生后能够正常生活,民法典对胎儿的继承人资格作出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条以附条件的方式将胎儿拟制为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因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具有继承人资格。胎儿的主体地位根本不曾存在时,为其保留的份额无法实现特定目的,就只能回到法定继承中,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符合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胎儿尚未出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但仍应为其预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法律也有对策,因此已亡人的父母完全不用担心财产会落入外人之手。
(来源:检察日报 张代磊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