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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单独征收THC到底是否合理,我们来听听专家给我们的解释:
有业内专家指出,这项费用是否应该单独收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法理和惯例之间的矛盾。
在法理上,THC属于广义范畴上运费的一部分。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副会长蔡家祥表示,集装箱到达场站后,班轮公司负责集装箱从出发地场站到码头前沿及装船、海运、卸船、码头到目的地场站的全程运输,产生的费用包括THC。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996年制定运价报备办法时,也承认THC是运价的组成部分。
蔡家祥提出:“近年来,随着班轮公司在我国航运市场份额的增大,为了攫取利润,把包含在运费中的THC单独拿出来,向FOB出口商收费,这是违法违规的,应该直接取缔。”但在惯例上,THC又有单独收取的必要性。
一位国内航运企业高层人士就表示:“货主提出的THC属于运费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是对的。但在实践中,码头公司确实为货主提供了搬运、装卸等服务,码头公司向班轮公司收取了THC,班轮公司向货主再收回THC也是正常的。在全球航运市场中,历来采取的都是运费和THC同时收取的模式,在班轮公司的运费成本核算中也并未将此费用列入,想取消并不现实。”